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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9.10.26.交路字第0990010049號函
公(發)布日: 099.10.26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於計程車車窗上張貼宣導貼紙是否適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局99年 9月17日經標四字第09940004760 
        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 9款及第39條之 1第 8款規定,計
        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
        熱紙。前述規定係為能透視車內狀況,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因此
        ,旨揭宣導貼紙張貼於計程車車窗,有違上揭規定。
    三、本案倘基於宣導需要,旨揭貼紙本部建議張貼於前座椅背執業登
        記證副證旁,以利乘客檢視。
  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臺北縣政府交通局、本
        部公路總局附件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99.10.07.  北市交管字第09
        931569100 號
  主旨:有關「計程車車窗上張貼計費表檢定合格貼紙是否適法」一案,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司99年 9月27日路臺機字第0990414545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略以:計程車
        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
        ,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計程車兩側車門(不含車窗)範圍得
        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
    三、另查交通部公路總局98年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作圈第 5次會議討
        論提綱第 3案結論略以:「計程車除後保險桿得以張貼非商業性
        廣告及『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42條規定之位置外,其餘位置不
        得廣告」,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98年11月17日路監牌字第098005
        2118號函核復同意依決議事項辦理。
    四、本市敬老愛心示範車隊計程車張貼識別貼紙之位置,經函詢交通
        部公路總局99年 3月10日路監牌字第0990010480號函復略以:本
        案屬地方性特殊個案需求,建請  貴市律定執行方式供各監理機
        關檢驗參考,應無列入旨揭工作圈會議討論之必要。爰律定執行
        方式如下:
      (一)識別貼紙同意以非商業性廣告認定。
      (二)統一張貼於前擋風玻璃右上方及右後車門三角窗。
    五、綜上所述,旨案之適法性,可參考本市敬老愛心示範車隊計程車
        識別貼紙張貼位置之處理模式。
  正本:交通部路政司
  副本: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臺北市監理處附件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99.10
        .07.  高市交三字第0990043238號
  主旨:計程車車窗張貼計程車計費表檢定合格貼紙是否適法乙案,本局
        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司99年 9月27日路臺機字第0990414545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 1項第 8款:「車窗、擋風玻璃未
        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
        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次查同規則第42條規定略以:
        「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
        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計程車兩側車門(不含車窗
        )範圍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應標
        示於兩側後門之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
        得移置於後葉子板。」綜前規定,計程車車窗除後窗玻璃必須標
        示牌照號碼外其餘車窗不得黏貼廣告物,並能透視車內狀況,係
        為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爰此,建議將旨揭貼紙張貼於右側車門、
        右側前後葉子板上或執業登記證副證旁,俾符合規定及易於檢視
        。
  正本:交通部路政司
  副本:高雄市監理處、本局第三科局長  王國材附件交通部公路總局 9
        9.10.07.  路監牌字第0990047294號
  主旨:有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詢推動計程車車窗上張貼計程車計費表
        檢定合格貼紙是否適法乙案,本局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司99年 9月27日路臺機字第0990414545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 9款及第39條之 1第 8款規定計程
        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
        熱紙;另經洽詢標準檢驗局稱該貼紙長14.5公分、寬 7.5公分,
        擬張貼於車窗俾利提醒乘客或駕駛人,於實務上恐影響駕駛人視
        線危及行車安全,爰本局認為基於法規或實務面均不宜張貼旨揭
        貼紙。
    三、另若為利乘客辨識需要,確有張貼該合格貼紙之必要性,建請貼
        紙面積縮小分別張貼於前方檔風玻璃兩側最上緣位置,提醒駕駛
        人檢定日期並供乘客辨識。
  正本:交通部路政司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