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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9.11.04.交路字第0990057890號函
公(發)布日: 099.11.04
本  文:
  主旨:貴法院函請本部提供有關交岔路口道路之劃分及支線道、幹線道
        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函釋乙案,檢送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58條等相關條文及本部相關行政函釋影本如附件,復請查
        照並請參考。
  說明:復貴法院99年10月15日新院燉民簡99重訴37字第 22371號函。
  正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 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
,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上
,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千輛以上,或一年內
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
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