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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9.11.29.交路字第0990058903號函
公(發)布日: 099.11.29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汽車駕駛人行駛至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行車號
        誌轉換成黃燈時之行駛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99年10月21日北院木刑交99交聲更27字第0990014172號
        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條規定:「圓形黃燈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
        去通行路權」,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面對圓形黃燈時,應注意交
        岔路口行車環境並依號誌指示行駛。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零六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軸直
          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
          路。
三、閃光綠燈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
    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
    口。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
    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
          行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
          頭綠燈皆禁止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