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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5.01.12.交路八十四字第050982號函
公(發)布日: 085.01.12
本  文:
  主旨:貴局函有關為簡化計程車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認證手
        續,擬准由勞資雙方公(工)會任何乙方認證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交通處 84.12.15.八四交一字第 59298號、高雄市建
        設局 84.11.11.八十四高市建設五字第 38159號、運輸研究所84
        .11.9.運管字第 841002799號函辦理;暨復貴局 84.11.18.北市
        交四字第 46250號函。
    二、有關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程車駕
        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範本,由各地方計程車客運商業同
        業公會與計程車工會及駕駛人職業工會會商協商訂定,並參與契
        約簽訂之認證,其認證程序旨在確認該項契約係公、工會商訂之
        契約書範本訂定,以確保雙方權益。對於計程車客運業者與駕駛
        人已按核定契約書範本訂定之契約,同意由公、工會任一團體認
        證或經其他具公信力機關(如法院)公證確認即可,以資簡政便
        民。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九十一條之一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
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除應遵守法令規
定,提供駕駛人服務外,並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轉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駕駛人之參與經營權移轉時,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收取不當費用。
三、於汰換車輛時,向駕駛人收取費用。
四、強制代駕駛人購置營業車輛。
五、巧立名目向駕駛人收取不當費用。
前項契約書範本由各該地方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與計程車工會及駕駛
人職業工會會同協商訂定,並參與契約簽訂之認證。
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爭議事件,先由雙方公、工會會同社會公正人士
調解;如調解不成,而經調解會議認定有違反第一項規定情事者,得會銜
函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無爭議事件,經營績效良好或有助公益者,由該管
公路監理機關報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