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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0.03.16.交路字第1000019948號函
公(發)布日: 100.03.16
本  文: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於「機慢車專用道」下車牽引腳踏自行車行走,是
        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年 2月 1日警署交字第1000072586號函。
    二、查貴署來函所提本部 100年 1月19日交路字第1000017265號書函
        乙節,經查上開號函係依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5條標繪「機慢車專用道」標字規定之意義及違反該等專用道
        使用規定應由舉發機關依具體事實與所涉規定稽查之說明,並無
        對上開規定另有補充之釋義,合先說明。
    三、至於所提民眾於機慢車專用道下車牽引腳踏車行走,其可參照本
        部65年11月27日交路(65)字第10858 號函釋視為行人,應無疑
        義,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應依具體事實稽查之。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七十五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
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
,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
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