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署函為於「機慢車專用道」下車牽引腳踏自行車行走,是 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年 2月 1日警署交字第1000072586號函。 二、查貴署來函所提本部 100年 1月19日交路字第1000017265號書函 乙節,經查上開號函係依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5條標繪「機慢車專用道」標字規定之意義及違反該等專用道 使用規定應由舉發機關依具體事實與所涉規定稽查之說明,並無 對上開規定另有補充之釋義,合先說明。 三、至於所提民眾於機慢車專用道下車牽引腳踏車行走,其可參照本 部65年11月27日交路(65)字第10858 號函釋視為行人,應無疑 義,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應依具體事實稽查之。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 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 ,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 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