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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0.04.25.交路字第1000026289號函
公(發)布日: 100.04.25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認定行人不得於「機慢車專用道」行走是否允當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年 3月22日警署交字第 100090835號函。
    二、查本案貴署所詢事宜,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4
        條之規定,尚無援引適用之疑義。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
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
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
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高乘載
車輛專用車道線之間距得放大為一至二公里。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
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
,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
用車道管制時間。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自行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機車專用車道及自行車專用車道鋪面得依下列規定上色:
一、機車專用車道為藍色。
二、自行車專用車道為磚紅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