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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0.04.29.交路字第1000030226號
公(發)布日: 100.04.29
本  文: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之夜間定義,是否適用刑事訴
        訟法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年 4月18日警署交字第1000104207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9條第 1項第 1款所稱「夜間」之定義
        ,係以中央氣象局公布之夜間時間,並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
        之 3第 3項規定:「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爰同規則
          第 128條規定慢車在夜間應開啟燈光之「夜間」界定,應甚為
        明確無疑,至如該等慢車有未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行為,自可依其
        個案具體違規事實援依適用條款當場舉發之。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
第一百零九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
    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
    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
    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
    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