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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0.06.15.交路字第1000035858號
公(發)布日: 100.06.15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民眾建議應立法規定計程車內須張貼計程車收費方
        式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年 5月25日北交管字第1000536092號函。
    二、查計程車運價應行公告程序,於公路法第43條已有明文規定。至
        於貴局為使計程車運價讓乘客廣為周知,減少消費爭議,當可本
        計程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對所轄計程車另行規範收費標準之標
        示規定。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
        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均影附來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十三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