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局函為民眾建議應立法規定計程車內須張貼計程車收費方 式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年 5月25日北交管字第1000536092號函。 二、查計程車運價應行公告程序,於公路法第43條已有明文規定。至 於貴局為使計程車運價讓乘客廣為周知,減少消費爭議,當可本 計程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對所轄計程車另行規範收費標準之標 示規定。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 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均影附來函)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