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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0.07.28.交路字第1000035979號
公(發)布日: 100.07.28
本  文: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逕行舉發車輛違規停車並同時查有已領有號牌而未
        懸掛之違規舉發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年 5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00118246號函。
    二、本案審視貴署所提主要係於稽查車輛違規停車而予逕行舉發時,
        而該車輛並有同時違反相關號牌使用之違規行為,該等同時併有
        不同違規之併予舉發作業,應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條第 1項「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
        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之規定處理。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三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