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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0.09.13.交路字第1000048723號
公(發)布日: 100.09.13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廂型小貨車附載作業人員,是否適用新修正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小型車後座乘客強制應繫安全帶之規定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0年 8月16日合隆營字第20110041號函。
    二、查 100年 8月 1日新修正施行之條例第31條規定小型車行駛道路
        其後座乘客亦應與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
        帶,而上開規定之小型車係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
        貨兩用車,合先說明。
    三、至於貴公司所詢廂型小貨車後座可否加裝座椅乙節,查車輛依其
        種類及型式在設計上有其核定座位數,貨車核定之座位數連駕駛
        人座住不得超過 3個座位,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1條第 1項第
        2 款己有明文,故該等車種本就不生後座可否加裝座椅之疑義。
  正本:合隆電工有限公司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
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
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
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
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
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
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一項、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
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四十一條
汽車座位立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
一、小客車不得設立位,每一座位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寬、六十五公分深
    。但駕駛人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六十公分。
二、大客車每一座位不得少於四十公分寬、七十公分深;每一立位前後以
    二十五公分、左右以四十公分計算。但車內高度未達一百八十五公分
    、市區雙層公車之下層車內高度未達一百八十公分者或車廂為部分或
    全部無車頂之區域,不得設立位。
三、幼童專用車不得設立位,其幼童座位應符合附件十二之規定。但駕駛
    人及幼童管理人之座位,應依第一款之規定為準。
四、貨車駕駛室每一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駕駛人座位寬度
    不得少於六十公分,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三個座位。但貨車駕駛室
    具前後二排座位且另有不同車身做為載貨空間使用者,小貨車連駕駛
    人座位不得超過七個座位,大貨車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九個座位。
前項第二款之大客車並應核定其總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