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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0.11.02.交路(一)字第1000010441號
公(發)布日: 100.11.02
本  文:
  主旨:貴部函為嘉義市政府函詢有關計程車客運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之
        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0年 8月31日經商字第 10002113490號函。
    二、查依公路法第46條第 1項規定:「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
        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汽車運輸業
        變更公司、行號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
        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為特許事業,相關籌設、
        變更、經營、管理等事宜均須經公路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其相關法令規範審查、核准後,涉及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
        部分依法向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此為上開汽車運輸業辦
        理變更事項所依據之法令規範,又上開規範為公法,與民法所規
        範之性質不同,相互間並無特別法之關聯,先予說明。
    三、查○○汽車行為合夥組織,負責人及合夥人均已往生,已非權利
        主體,是以,無從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解散,且其合夥契約書內
        容並未敘明繼承人得繼承之規範,其合夥關係事實上已然消滅,
        原核發之汽車運輸業營業許可已失其附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 1
        30條規定意旨,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汽車行之汽車運輸業營
        業執照及相關證照。
  正本:經濟部
  副本:本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
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
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
、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獲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
、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
之。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三條
汽車運輸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如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須換發者,應同時換發。
一、轉讓。
二、變更公司、行號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三、增加營業種類。
四、變更資本額或增減資產。
五、抵押財產。
六、變更或增減營運路線或區域。
七、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增減固定行車班次。
八、停車場地之設置、增減或遷移。
汽車運輸業申辦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除第一項所應備具文件外,並
應備具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始得辦理。
3.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三十條(證書與物品之繳還)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
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
示後,再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
而持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