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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0.11.07.交路字第1000051169號
公(發)布日: 100.11.07
本  文: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車輛停放河濱公園自行車道之舉發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年 6月13日警署交字第1000123223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4條第 1項規定:「車
        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
        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案審視函附照片所示,如該自行車道
        係屬經該轄主管機關依上開設置規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告示
        為自行車專用車道者,車輛違規進入該自行車專用車道之範圍停
        放車輛,應已違反上開設置規則之規定,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60條第 2項第 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
        指示」處罰規定之適用。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
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
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
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
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
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高乘載
車輛專用車道線之間距得放大為一至二公里。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
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
,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
用車道管制時間。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自行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機車專用車道及自行車專用車道鋪面得依下列規定上色:
一、機車專用車道為藍色。
二、自行車專用車道為磚紅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