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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1.06.07.交路字第1010020618號函
公(發)布日: 101.06.07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專供汽車運輸業使用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核發停車場
        登記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3月22日高市交停工字第 10131469500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25條或第26條業已明文規定應申請停車場登記
        證案件,係指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之停車場;爰本案汽車運
        輸業專用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既未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自無
        應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之適用。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二十五條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
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
,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六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
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
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