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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1.06.13.管字第10160045803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1.06.13
本  文:
  主旨:執行被拖救車輛上需轉乘人員接駁任務之車輛得於高、快速公路
        路肩暫停,並搭載轉乘人員後迅速駛離。不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2條第 1項及第22條規定之限制。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2條第 1項「汽車行駛高
        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停車
        。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得在路肩暫停
        ,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另同規則第22條:「汽車行駛高速
        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指定場所以外之路段裝卸貨物或上下乘
        客。」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 1項第 3款:貨車駕駛室或
        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第 5款:後車廂之貨物
        上不得附載人員。查現行本局特約拖救車執行拖救作業時,依前
        揭規定,拖救車除駕駛室可供核定之人數乘坐外,被拖救之車輛
        均視為「貨物」,依規定貨物上不得附載乘客。
    三、為因應旨揭緊急狀況之需求,本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
        管制規則第19條第 3項:「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
        與順暢,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
        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
        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之規定,公告:「汽車行駛於高
        速公路及所轄快速公路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致車上乘員須轉乘接
        駁時,執行接駁任務之車輛得於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於搭載轉乘人員後迅速駛離」。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七十七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車廂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
    固,堆放平穩,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客。
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載
    客貨行駛。
八、小型汽車應依核定附掛拖車,且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
    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
    固,堆放平穩,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
    窗不得向外開啟。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
          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
          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不得突
          出車身兩側。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二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
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或交流道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
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經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
顯標識。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第二十二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指定場所以外之路段裝卸貨物或上
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