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 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 101年 7 月 1日起至 101年 9月30日止,減徵百分之二十七之汽車燃料使 用費。 依據:一、公路法第27條第 2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4條之 1第 3項。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之營業用汽車或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 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交通部得參 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動及業者受影響之營運情形,減免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減免之對象、期間及額度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