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汽車肇事時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一)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應迅作下列之處理如下:
1.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
2.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3.向主管人員報告經過。
4.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
現場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火災,肇事人及在場人應迅予撲救,防止災
擴情大,並即就近報告警察機關儘速救助。
(三)主管人員趕赴現場,除配合處理機關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
之處置外,並記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蒐集事證及詢問
關係人之資料,作為單位處置工作依據。
(四)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
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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