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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101.08.03.院臺交字第1010046767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1.08.03
本  文:
  主旨:公告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納編為省道台62甲線。
        依據:公路法第 4條公告事項:
    一、將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納編為省道台62甲線。
    二、省道台62甲線,路線北起基隆市台 2線 63K+700處(中正路與東
        海街交叉路口),往東南延伸迄於新北市瑞芳區四腳亭埔路與台
        62線13K+400 處交流道 C匝道(南側)交叉路口,里程 5.622公
        里,路線名稱為基隆-瑞芳。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