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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1.08.07.交授公字第1011005609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1.08.07
本  文:
  主旨:公告將苗栗縣三義鄉聖王崎下至上山下路段、三義鄉霸頂至卓蘭
        鎮二坪路段、三義鄉鯉魚潭村至大湖鄉新開村路段,納編為鄉道
        苗52-1線、苗52-2線、苗52-3線案。
        依據:公路法第 4條。
        公告事項:
    一、新增鄉道苗52-1線,路線名稱:聖王崎下~上山下,里程: 2.3
        85公里。
    二、新增鄉道苗52-2線,路線名稱:霸頂~二坪,里程: 5.093公里
        。
    三、新增鄉道苗52-3線,路線名稱:鯉魚潭~新開,里程: 9.672公
        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