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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1.07.13.交路字第1010021703號函
公(發)布日: 101.07.13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年 6月 5日屏府城字第1010153786號函。
    二、現行應申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者,依據「計程車客運服
        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規定,包括派遣車隊、服務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及計程車運
        輸合作社等 3類。
    三、有關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主管機關,依據「公路法」第56條:「(
        第 1項)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其申請核准營運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第 2項)計
        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交
        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參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5條第 2項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公路主管機關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以外區域為本部,並由本部委任公
        路總局辦理。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既包括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其主
        管機關亦與前揭辦法所定公路主管機關相同。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
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
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限制、
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其
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
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
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之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合作社所在地之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本辦法之公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以外區域
  為交通部,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3.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