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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1.09.20.管字第10160076161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1.09.20
本  文:
  主旨:公告修訂「國道 5號雪山隧道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 3、 4項。
        公告事項:
    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 4款條文,業經
        交通部及內政部於 101年 8月31日會銜令修正發布,修正大型車
        行駛於長度 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之行車安全距離
        ,修正後條文為:「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
        隧道,小型車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
        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
        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
        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二、另有關雪山隧道逃生,為避免部分用路人自行進入導坑避難,致
        搜救不易,爰於「逃生應注意事項」增列「除由救災人員導引外
        ,勿任意進入導坑。」
    三、配合前述修正,及促請用路人遵循,以維行車安全,本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進入隧道前
            1.「石碇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路段雙向禁止載運危險物品
              、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車輛行駛。
            2.「石碇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路段雙向採二階段通車,第
              一階段開放小型車輛通行,第二階段開放大客車通行,不
              開放大貨車通行。其中小型車包括小客車、小貨車、小客
              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小型汽車附掛輕型拖車及小型特
              種車。
            3.行駛高速公路(含隧道路段)應裝載穩妥、捆紮牢固
            4.行駛隧道路段於行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尤其查看車輛溫度
              、煞車、水、燃料等。
            5.大客車駕駛及乘客應注意事項
             (1)大客車駕駛應瞭解相關長隧道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2)大客車行前檢查車輛相關防救災設施(如滅火器、車窗
                擊破裝置及安全門等)。
             (3)大客車應播放隧道行車安全及緊急應變宣導影片或宣導
                錄音帶。
             (4)大客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依規定繫安全帶。
            6.嚴格遵循車道管制號誌及資訊可變標誌之指示。
            7.隧道內開大燈。
            8.將收音機打開調至FM頻道(尤其警察廣播電台)
      (二)行駛於隧道內
            1.隧道內禁止變換車道。
            2.依車道管制號誌、資訊可變標誌、速限可變標誌及柵欄指
              示行駛或停車。
            3.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行駛於雪山隧道,小型車應保持50公
              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 100公尺以上之行
              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
              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20
              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4.注意前方行車動態。
            5.大客車於雪山隧道內限行外側車道。
      (三)緊急應變措施
            1.一般事故及故障
             (1)車輛事故或故障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於路邊設置之緊急
                停車彎,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2)因事故或故障無法駛離車道時,應開啟危險警告燈,並
                於後方 100公尺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3)儘速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行動電話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4)待援時,車內人員須退至車道外之維修步道,或其他安
                全處所(如電話亭、緊急停車彎),以免遭車輛撞及或
                二次事故,大客車駕駛須引導乘客下車退出車道至安全
                處所。
             (5)事故上游用路人應依資訊可變標誌、隧道內廣播、號角
                喇叭指示之相關訊息行車。
             (6)如遇故障車輛佔用一車道時,允許變換車道行駛;如因
                事故致全線無法通行時,請依資訊可變標誌顯示之資訊
                ,或經由隧道內廣播、號角喇叭之指示行駛,或依警察
                、工程人員及救援人員之指揮行車。
            2.火災發生時人員應注意事項
             (1)火災下游用路人:如發現車輛後方發生火災,應立即駛
                離,不可停車或減速觀看,並在安全無虞情形下通報救
                援單位。
             (2)火災現場用路人甲、行駛隧道內,如見到前方發生火災
                ,車輛應迅速往隧道兩側停靠,讓出通道以利救災車輛
                進入。
                乙、立即停車熄火,所有人員下車。
                丙、下車時帶走貴重物品,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
                ,大客車應打開車門,以便救災人員移置車輛。
                丁、透過路邊緊急電話、行動電話通報相關單位,或按
                下消防栓箱上之「火警通報按鈕」。
                戊、視狀況允許時,利用消防栓箱設備協助進行滅火及
                協助人命救助。
                己、大客車駕駛須開啟車門及安全門,順序引導乘客下
                車往逆車行方向逃生。
                庚、迅速逃生。
             (3)火災上游用路人甲、見到資訊可變標誌顯示之資訊,或
                經由隧道內廣播、號角喇叭獲知下游發生火災時,車輛
                應迅速往隧道兩側停靠,讓出通道以利救災車輛進入。
                乙、立即停車熄火,所有人員下車。
                丙、下車時帶走貴重物品,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
                ,以便救災人員移置車輛。
                丁、大客車駕駛須開啟車門及安全門,順序引導乘客下
                車往逆車行方向逃生。
                戊、迅速逃生。
             (4)逃生應注意事項甲、立即往逆行車方向逃生,以遠離黑
                煙,或依照警廣或隧道廣播之指示進行逃生。如無相關
                指示,可經由逃生指示標誌,瞭解人行及車行聯絡隧道
                之距離。
                乙、為降低火災產生黑煙之危害,因黑煙多分佈於較高
                處,逃生時應儘量壓低身形。
                丙、迅速進入人行或車行聯絡隧道,利用聯絡隧道緊急
                電話與行控中心聯繫,並聽其指揮或就地待援。
                丁、除由救災人員導引外,勿任意進入導坑。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六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顯示
    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
    車輛熄火、顯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
    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
    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
三、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
    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
    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
    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
    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五十
    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
    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
    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