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臺端函建議載運廢棄物污泥排除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 1使用專用車廂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1年10月 9日院臺交移字第1010146257號移文單處 理。 二、查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裝載砂石、土方等車輛行駛之交通 安全,自90年 6月 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1 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應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之規定施行迄今,對 於遏止裝載砂石、土方車輛嚴重超載之情形已有成效,臺端所提 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本質與產出來源與條例第29條之 1規定「砂石、土方」相異乙節,本部前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 及本部公路總局等意見,意謂其違規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之維持 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之影響,認該等污泥之外觀與成分和一 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 ,並無疑義,合先說明。 三、至於臺端建議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廢棄物污泥,應排除條例第29 條之 1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之規定乙節,本部前係已洽詢法務部 意見略以:「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 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法規 之適用」,尚請諒察。 正本:孫○南君 副本:行政院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 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 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 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