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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1.11.14.交路字第1010038521號函
公(發)布日: 101.11.14
本  文:
  主旨:有關臺端函建議載運廢棄物污泥排除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 1使用專用車廂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1年10月 9日院臺交移字第1010146257號移文單處
        理。
    二、查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裝載砂石、土方等車輛行駛之交通
        安全,自90年 6月 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1
        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應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之規定施行迄今,對
        於遏止裝載砂石、土方車輛嚴重超載之情形已有成效,臺端所提
        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本質與產出來源與條例第29條之
         1規定「砂石、土方」相異乙節,本部前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
        及本部公路總局等意見,意謂其違規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之維持
        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之影響,認該等污泥之外觀與成分和一
        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
        ,並無疑義,合先說明。
    三、至於臺端建議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廢棄物污泥,應排除條例第29
        條之 1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之規定乙節,本部前係已洽詢法務部
        意見略以:「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
        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法規
        之適用」,尚請諒察。
  正本:孫○南君
  副本:行政院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九條之一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
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
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
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