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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1.11.06.交路字第1010036247號函
公(發)布日: 101.11.06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條第 2項「在未劃設慢
        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之規定事宜乙節,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1年 9月20日桃院晴刑道 101交訴14字第1010064800
        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規定:「路面邊線,
        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本案貴法院所詢旨揭規
        則第124 條第 2項:「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
        』行駛」之規定,係指慢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
        邊行駛。
  正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
人優先通行。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
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
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
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