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局函為設置綠能車輛〔含油氣(電)混和車、電動機車〕 專用停車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10月23日北交營字第1012727542號函。 二、本案貴局設置旨揭停車位之目的係為提升民眾對於綠能車輛之使 用意願,倘該類停車位係供不特定公眾停車使用,當無違反「停 車場法」第 2條規定,且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90 條第 7項業已規定專用性停車位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 要設置,爰依上開規則規定設置綠能車輛專用停車位,尚無違反 相關法令之情事。 三、至於本部91年 8月 2日交路字第0910007525號函就警察機關得否 申請於路邊停車場設置警車專用停車位(非供公眾停車使用)所 作之解釋,係基於當時除「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外,並無其他得設置專用停車位之相關規定,惟92年 9月24日 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條已增列專用性 停車位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爰前揭專用停車位倘供不 特定對象之綠能車輛停車使用,並無違反本部上開函釋示原則。 四、另有關「綠能車輛」之定義乙節,依「停車場法」規定,路邊停 車場之設置本即屬貴管權責,貴局宜先釐清所擬鼓勵使用之綠能 車輛究指油氣(電)混和車、電動機車或其他非燃油車輛後,逕 依前揭規則規定設置標誌告示。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 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 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 放之空間。 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 場之事業。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