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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1.11.08.交路字第1010038465號函
公(發)布日: 101.11.08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已立案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業者換領計程車客運服務
        業營業執照,其車臺數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10月 9日北交管字第1012641565號函。
    二、查「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25條第 2項業已明
        文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依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
        管理辦法領有電臺執照…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
        檢具電臺執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換領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
        執照,公路主管機關並得要求檢送…營業計畫書」,爰已立案之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業者依上開規定期限檢具營業計畫書,向公
        路主管機關申請審核後,即可換領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三、復查同辦法第 6條第 3項及第 4項亦規定,申請經營派遣業務應
        檢附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簽訂參與車輛營運契約書 150份以上
        ,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調整前揭契約書數量予以公告,爰
        各公路主管機關得考量地區交通特性調整契約書之最低數量。
    四、惟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業者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之車臺數量,另
        有「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
        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上均影附新北市政府交通
        局來函)

規範基礎

1.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六條
經領得公路主管機關核發核准籌設證(如附件二)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填具立案申請
書(如附件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報請該管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如附件四),
始得依法營業。
經核准籌設分公司經營派遣業務,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
內,檢送下列文件向分公司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登記,始得依法營運。變
更時,亦同:
一、立案申請書。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
申請經營派遣業務或其分支機構,並應檢附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依公路
主管機關規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參與車輛營運契約書一百五十份以上
,及確認參與車輛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調整前項契約書數量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未領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經營派遣業務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處罰。
2.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辦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