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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101.04.23.路臺監字第1010403917號函
公(發)布日: 101.04.23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會函建議取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 4項相關汽
        車所有人之處罰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3月23日全櫃聯字第101009號函。
    二、查違反旨揭條例第43條規定之事件,係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甚鉅
        或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上開條文規定處汽車記點或吊
        扣牌照等之處罰,立法意旨係為督促汽車所有人善盡其保管車輛
        之責,以遏止其汽車有重大違規之使用;另查汽車駕駛人違反條
        例第43條經受吊扣汽車牌照處分後,如再嚴重累犯者方有同條第
         4項沒入該汽車之處罰,故貴會所稱上述之處罰規定,形同一罪
        多罰不合理現象乙節,應屬誤解,貴會來函所提修正建議,尚未
        便參採,合先說明。
    三、另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 1項已明文規定,汽車運輸業
        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爰為維護
        道路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請貴會確實轉知所屬會員應善盡管理
        之責,並督促所屬汽車駕駛人應依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正本:中華民國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
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
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十九條
汽車運輸業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
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
二、不得與同業惡性競爭。
三、不得有欺騙旅客或從事不正當營利行為。
四、不得有玷汙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五、不得擅自變更車輛規格。
六、不得拒絕公路主管機關為安全管理所召集舉辦之訓練或講習。
營業大客車業者應將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
記後,應登記內容異動時,亦同;其登記書格式,如附表八。初次登記為
遊覽車駕駛人者,另應接受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專案委託單位所辦理六小時
以上之職前專案講習,始得申報登記。
前項申報登記內容,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結果不合格之駕駛人,汽車運輸
業者不得派任駕駛車輛營業。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前,應確認所屬駕駛人三年內已接受公路主管
機關辦理之定期訓練或職前專案講習,且其駕照應經監理機關審驗合格。
營業大客車業者於駕駛人行車前,應對其從事酒精濃度測試,檢測不合格
者,應禁止其駕駛;遊覽車駕駛人得由承租人或旅行業者實施酒精檢測,
檢測不合格者,亦同。
營業大客車業者應明確標示下列安全設備位置及操作方法:
一、緊急出口。
二、滅火器。
三、車窗擊破裝置。
遊覽車客運業、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
運業,應以影音或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每半年應對所屬駕駛
人辦理一次以上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其實施訓練應備之師資條件、教材
及課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