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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2.01.28.管字第1026000600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2.01.28
本  文:
  主旨:公告國道 1號五股楊梅高架道路高乘載專用車道及行經泰山收費
        站相關注意事項。
        依據: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 3項及第 4項。
        公告事項:
    一、國道 1號五股楊梅高架道路預訂於 102年 2月至 3月通車,該高
        架道路設置高乘載專用車道,注意事項如下:
      (一)該高架道路於泰山至中壢間為三車道路段,於最左側車道設
            置高乘載專用車道,僅限大客車、計程車及乘載 3人以上(
            含駕駛員)小客車行駛。
      (二)前揭高乘載專用車道除部分路段繪設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允
            許車輛匯入或匯出外,其餘均繪設雙白實線,禁止變換車道
            。另如遇特殊狀況如道路養護、施工、事故或車輛故障等佔
            用車道時,則允許變換車道匯出或匯入,不受前揭規定限制
            。
    二、有關行經泰山收費站部分:前揭高架道路泰山收費站高架路段南
        、北向均設置電子收費 ETC感應門架,提供 ETC用路人使用,為
        泰山收費站收費孔道之延伸,各車種收費費率與泰山收費站相同
        ,非ETC 用路人,應行駛泰山收費站平面之人工收費車道繳費過
        站。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