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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2.02.06.交路字第1020000992號函
公(發)布日: 102.02.06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車長 6.9公尺領有小型車牌照之車輛,與「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條規範之停車格長度 6公尺不
        相符,致生路邊停車收費疑義,建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對於小型車全長尺度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 1月 2日北交營字第1013211883號函。
    二、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小型車全長尺度乙節,查我國車
        輛安全法規係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實施,據了解
        UN/ECE車輛安全法規及歐盟、日本等國均無針對小型車訂定全長
        尺度限制規定,仍宜維持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條對於
        大型車及小型車之認定方式。
    三、另有關旨揭車輛占用 2格停車格位,衍生路邊停車收費或違規停
        車疑義乙節,查「停車場法」第13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
        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停車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
        告周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其立法意旨係基於路邊停車收費及
        管理具因地制宜特性,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該類特殊
        車輛路邊停車收費及管理之規定。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
          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
          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
          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
          1.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
            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逾六公尺之貨車。
    (二)小貨車:
          1.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
            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六公尺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
          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
          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
          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
          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
          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
          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
          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
              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
              馬力(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
              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
              下、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
              馬力小於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
              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三)前二目三輪機車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
          機車為限。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
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
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3. 停車場法
第十三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
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