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計程車客運業之籌設即增車作業,應否回歸公路法、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北市交三字第0九二三三八六五一00 號函。 二、計程車客運業之籌設或以全新車輛辦理增車,當依公路法第三十 九條之一規定,按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並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規定辦理。計程車客 運業者倘以過戶方式增車,在總量管制之前提下,於同一縣市內 同意比照其他運輸業過戶之方式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福建省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福建省金門縣公 路監理所、本部公路總局(以上併請配合辦理)、路政司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本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細則依公路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之二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