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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10045553號函
公(發)布日: 102.02.06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會函為在未設有岔路標誌,且未劃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
      交岔路口之超車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12月 4日桃縣行字第1015210760號函。
  二、查為更明確道路行車環境,俾利駕駛人依循遵守,立法院於94年12
      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並已於95年 7月 1日公布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47條第 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
      路段超車時,方有該條規定處罰之適用,至於本案貴會所詢該交岔
      路是否有設置條例規定所稱之交岔路口標誌情形,仍請貴會洽該道
      路主管機關確認之。
  三、另除條例第47條第 1款所明文不得超車之路段條件規定情形外,相
      關汽車駕駛人得超車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條第
      1 項各款訂有其他應遵守之規定,亦應併審視之,併予說明。
正本: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
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
    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
    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
    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
    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
    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
    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