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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公(發)布日: 102.01.11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
      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
      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
      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
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或跨行車道。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