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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2.06.17. 院臺交字第1020036318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2.06.17
本  文:
主旨:公告省道台9線 (243k+670-244k+740及268K+500-273K+300路段改
      行外環道)等7條調整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台9線243k+670-244k+740路段改行長橋外環道、268K+500-273K+30
      0路段改行瑞穗外環道,原2路段解編,交由地方政府管養。調整後
      路線名稱仍為臺北-楓港,里程為474.300公里(原里程為475.646
      公里)。
  二、台30線 14K+113-15K+100路段改行大同路、忠孝路,原路段解編,
      交由地方政府管養。調整後路線名稱仍為山風-寧埔,里程仍為35
      .333公里。
  三、台14丁線 0K+000-2K+780路段改行新外環道,原路段解編,交由地
      方政府管養。調整後路線名稱仍為芬園-苦苓腳,里程為10.051公
      里(原里程為10.461公里)。
  四、台13線 36K+700-42K+800路段改行銅鑼外環道,原路段解編,交由
      地方政府管養。調整後路線名稱仍為內湖-豐原,里程仍為69.609
      公里。
  五、台 2丙線自長泰起改與縣道 102線共線,至與台 2線相銜處,路線
      終點由大溪改為福隆。調整後路線名稱為暖暖-福隆(原路線名稱
      為暖暖-大溪),里程為29.834公里(原里程為42.600公里)。
  六、東37線 14K+951-17K+389路段及東55線 2K+151-3K+119路段,併改
      編為省道台 9乙線,路線名稱為太平-豐田,里程為 3.406公里;
      原台 9乙線檳榔-大南路段解編,里程為 9.024公里(已闢路段里
      程為 5.182公里),交由地方政府管養。
  七、台 5乙線全線解編(原路線名稱為汐止交流道-汐止陸橋,原里程
      為 2.085公里),交由地方政府管養。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