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2.07.04. 交路字第1025009440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2.07.04
本  文:
主旨:公告指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之辦理機關,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
公告事項:有關車輛行車事故發生所在地非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其鑑
          定及覆議相關業務,本部指定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十七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
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
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