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指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之辦理機關,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 公告事項:有關車輛行車事故發生所在地非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其鑑 定及覆議相關業務,本部指定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 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 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