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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2.07.22. 交路字第1020023836號函
公(發)布日: 102.07.22
本  文:
主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條第1項及第2項相關大客車應依規
     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102年 7月 4日北市交授運字第1023531940
      0 號及內政部警政署 102年 7月11日警署交字第1020113064號函辦
      理。
  二、查前於國內尚未強制規定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前,本部90
      年 8月 1日交路90字第047345號函釋義旨揭條例第31條相關大客車
      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為與駕駛員併列之座椅,至於
      其他前向座椅前方適當距離無有效屏障之座位,則納入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所規定應裝設安全帶之前排座位範疇施以檢驗;後為提升國
      內大客車乘車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業於96年間修正規定大客車
      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並列入定期檢驗,現行不論新登檢領照及使
      用中大客車全部座位均應裝置安全帶,為確實維護搭乘大客車之安
      全,上述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釋義,應予檢討修正。
  三、爰依條例立法規定目的及意旨與現行各類大客車全部座位均應裝置
      安全帶之情形,檢討修正乘坐大客車其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
      置,除包括本部前揭號函所稱與駕駛員併列之座位外,相關位於前
      、後車門及安全門之第 1排座位及最末排中間面向走道座位與其他
      前方若未設座椅等位置之前向座位均應納為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
      座」位置範圍(如附件大客車前座應繫安全帶示意圖)。
  四、另本( 102)年 7月15日新修正施行之條例第31條第 1項及第 2項
      條文,相關各類車輛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依規定繫
      安全帶之規定並未修正,係新增但書規定營業大客車比照計程車,
      若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而乘客仍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則處罰該乘客,
      爰並函請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及本部公路總局轉行所轄相關客運、
      遊覽車業者加強下列事項之宣導 :
    (一)請業者於車輛前座及車內明顯位置以文字、圖像標識或以口頭
          、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
    (二)加強訓練其駕駛員學習勸導坐於前座之乘客繫妥安全帶之技巧
          。
    (三)另如駕駛員已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
          己要負責的事情,已經與駕駛員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
          安全帶的乘客,請駕駛員千萬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
          執。
  五、本案檢討修正之大客車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範圍,請內政
      部警政署轉行各執法機關,並予適當宣導期間,另併請本部道安委
      員會持續透過道安體系進行宣導教育,俾利民眾養成安全乘坐之習
      慣。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本部道路
      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