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運輸業相關業務,並自102年7月 24日起生效。 依據: 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 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臺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 內計程車客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委任交 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二、另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亦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
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 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 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公路汽 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或得委辦 直轄市政府辦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