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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2.07.22. 交路字第10250097788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2.07.22
本  文:
主旨: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運輸業相關業務,並自102年7月
      24日起生效。
依據:
  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
      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臺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
      內計程車客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委任交
      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二、另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亦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
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
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公路汽
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或得委辦
直轄市政府辦理。
2. 行政程序法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