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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1.01.30. 交路字第1000067683號函
公(發)布日: 101.01.30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停放於道路之吊註銷號牌車輛,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舉發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0年12月27日法檢字第 10000046170號函辦理,並復
      貴署 100年10月 7日警署交字第1000171448號函。
  二、本案經洽徵法務部意見說明略以,縱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
      條修法過程,似係指本條之處罰,不以車輛於道路行駛中為必要,
      惟宜由本部本於法規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本條之立法意旨及目的審
      酌之,合先說明。
  三、依據前揭法務部函復意見及條例第12條加強道路交通秩序及健全車
      輛牌照管理之立法意旨目的,該等受吊註銷牌照之車輛於道路停車
      ,按一般認知,尚不致為於道路停車,而係另以其他車輛將該等車
      輛載運至道路停放,故除有反證外,應可推定為已有行駛道路之事
      實,爰有關已吊註銷牌照之車輛於道路停車,應可依條例第12條第
      1 項第 4款規定舉發其汽車所有人。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