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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2.08.22. 交路字第10250115651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2.08.22
要  旨:
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
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 102年第 3季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計
算原則,自 102年 7月 1日起至 102年 9月30日,減徵38%之汽車燃料使
用費
本  文:
主旨: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
      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102年第3季汽車燃料使用費
      減免額度計算原則,並自中華民國 102年7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
      止,減徵百分之三十八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2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4條之1第3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因應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各部會補助特定弱勢族群配套措
      施改採按月檢討價差補貼方式,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
      、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
      102 年第 3季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計算原則如下:
    (一)每月前一個月 1日至25日之油價平均值若低於每公升28.615元
          (現行貨運核定運價之油料成本),則該月不予減免。
    (二)各月減徵比例 =〔折讓價格(元)÷ 5(元)〕× 50%(減徵
          比例/季)× 1/3(季)。(其中折讓價格為交通部宣布之當
          月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每公升柴油折讓價格)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係按該季各月減徵比例加總並採四捨
          五入計算至整數位。
  二、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
      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 102年第 3季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依上
      述原則計算,減徵 38%。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2.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四條之一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之營業用汽車或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
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交通部得參
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動及業者受影響之營運情形,減免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減免之對象、期間及額度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