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2.09.10. 管字第1026007125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2.09.14
要  旨:
公告102年中秋節連續假期實施國道5號北上高乘載管制措施
本  文:
主旨:公告102年中秋節連續假期實施國道5號北上高乘載管制措施。
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時間: 102年 9月21日及 9月22日,每日 15-20時(計 5小時)。
  二、範圍:國道 5號頭城、宜蘭、羅東及蘇澳等 4處交流道之北上入口
      。
  三、管制方式:高乘載管制時段內,僅允許下列車輛進入前述交流道北
      上入口:
    (一)乘載 3人(含)以上(含駕駛及小孩)之小型車。
    (二)大客車。
    (三)計程車。
    (四)駕駛或乘客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記者證或「高速公路高乘載管
          制」通行證之小型車。
    (五)管制範圍內之各交流道,大貨車(總重量逾 3,500公斤之貨車
          )僅允許進入宜蘭、羅東及蘇澳等 3處交流道之北上入口,惟
          依「雪山隧道行車安全注意事項」,北上大貨車應於頭城交流
          道(含)以前駛離國道 5號。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