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 102年度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主旨:有關本所 102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汽車職業駕 駛執照審驗業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暨公路法第61條第1項辦理。 公告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2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 職業工會(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89號二樓)辦理汽車職業駕駛 執照審驗業務。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 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 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 汽車之規定辦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