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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 102.10.22. 交路字第1020034265號函
公(發)布日: 102.10.22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臨時路外停車場出入口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9月17日中市交停規字第1020034452號函。
  二、查「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5條第1項第4款規
      定略為:「臨時路外停車場....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
      停等空間....小型車為6公尺乘6公尺」;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 2款
      規定略為:「小型車....車道寬度單車道3.5公尺以上,雙車道5.5
      公尺以上」,合先敘明。
  三、本案為車位數未達50個之小型車停車場,現行對停車場單(雙)車
      道寬度已有明確規定,惟本案檢附圖說未敘明出入口採單車道或雙
      車道設置,經洽徵臺北市及新北市等地方主管機關實務意見,對於
      車位數未達50個之小型臨時路外停車場出入口限縮為單車道寬度,
      有助於減少人車衝突區域,降低車輛進出速度;至臺南市、高雄市
      等地方主管機關則認為出入口設置雙向進出車道,其寬度應符合雙
      車道寬度(如附件)。本案事涉及因地制宜特性,請貴局參考前揭
      地方主管機關實務意見自本權責核處。
正本: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各縣市政府(均含附件)

規範基礎

1.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第五條
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
一、應距順向道路交叉口五公尺以上。
二、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但
    兩側基地尚未開發且未留設人行空間,或兩側建築物無退縮且無設置
    騎樓等人行空間,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人通行安全者得免退
    縮。
三、應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口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之垂直
    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設置緩衝空間(含人行道)。
四、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不含人行道)。小型車
    為六公尺乘六公尺;大型車為六公尺乘十二公尺。但設有內藏式轉盤
    或車位鎖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築線,於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
車場時,得以道路境界線代替之。
申請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其土地臨道路側無設置實體人行
道,且設置六個以下小型車停車位,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人通行
安全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停車位大小、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如下,並例
示如附件:
一、大型車:車位寬度四公尺以上,長十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十公尺以
    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十公尺。
二、小型車:車位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二五公尺以上;車道寬度
    單車道三點五公尺以上,雙車道五點五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
    小於五公尺。
三、機車:車位寬度零點七公尺以上,長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一點五公
    尺以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不受前項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者申請設置第一項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專供該業車輛停放
者,其車輛通行車道之面積及其停車位大小,應符合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