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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2.11.28. 交授公字第1020058608A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2.11.28
要  旨:
公告「省道公路經臺中市行政區域部分之管理及養護事宜」
本  文:
主旨:公告「省道公路經臺中市行政區域部分之管理及養護事宜」。
依據:公路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省道公路交由臺中市政府管理及養護範圍如下:
    (一)管理養護範圍:台12線 12K+050(東行起點)~ 23K+193;台
          12線 11K+450(西行終點)~ 23K+193;台 1乙線1K+775~15
          K+620 (順樁南下);台 1乙線1K+775~ 15K+000(逆樁北上
          );台 3線178K+042~187K+099;台63線0K+000~1K+800。以
          上各路段起迄位置及座標如附件。
    (二)管理養護事項:全部公路設施(含主體及附屬於公路設施)。
  二、期程:不限期(自 103年 1月 1日起)。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條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
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
、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管理。但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與中央公路主
管機關商定委託管理期限,將市道或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前項市道委託管理期限,以改制直轄市後三年為原則。
第二項委託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十六條
國道、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
政區域部分之養護,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
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養護,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養護,由
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
,由受委託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