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自 102年12月30日起 由計次轉換為計程電子收費
主旨:公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自 102年12月 30日起由計次轉換為計程電子收費。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暨規 費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由計次收費轉換為計程收費相關事宜,悉委由遠 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二、有關ETC各車種通行費費率方案及配套措施,請參考高公局網站102 年12月9日及12月18日新聞稿。
本辦法所稱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國道、省道 為交通部委任之機關;市、區道為直轄市政府;縣、鄉道為縣(市)政府 。 徵收機關得委託民間營運單位辦理公路通行費徵收業務及第十三條第三項 之作業成本費用。徵收機關並得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之。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