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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2.12.10. 交路字第1020041278號函
公(發)布日: 102.12.10
要  旨:
有關大型重型機車得否停放於路外機車停車場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大型重型機車得否停放於路外機車停車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2月3日北交停字1023181115號函。
  二、查 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業
      將原僅限汽缸總排放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之
      路權原則比照小型車,修正為汽缸總排氣量逾 250立方公分之大型
      重型機車原則適用小型車之行駛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據「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
      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另本部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
      本」明訂停車場允許停車之種類應公告標示,因此,路外機車停車
      場之管理機關或其經營業者得在大型重型機車進出及停放安全無虞
      之前提下規劃設置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並公告標示相關管理事項
      。
  四、本部97年2月5日交路字第 09700001214號函說明二與前揭修正條文
      不符部分,自該修正條文施行日起即停止適用。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交通事業管理小組、技監室(均影附說明一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
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
安全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
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應記違規點數之條
款、點數與其通知程序、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
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繳納機
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調查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
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
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 停車場法
第二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
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3. 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
一、○○○停車場(以下稱本停車場)停車種類及停車數:大型車____輛
    ,小型車____輛,機車____輛,車輛使用者應按其車類停放。
二、本停車場營業時間:
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
        1.計時停車票卡:
         (1)大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______元。
         (2)小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______元。
         (3)機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______元。
            □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者,以一小時(或三
              十分鐘)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或三十分鐘)以
              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部分,如不逾三
              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以半小時(或十五分鐘)計算
              ;如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仍以一小時(或三十
              分鐘)計算收費。
            □若時數採取累積計時時,其費率如下:____________
        2.計次停車票卡:
         (1)大型車每次收費______元。
         (2)小型車每次收費______元。
         (3)機車每次收費______元。
  (二)收費方式:
        1.本停車場採________收費系統方式收費。
        2.進出場程序:
         (1)進場程序:
         (2)出場程序:
四、使用票證之權利與義務:
  (一)車輛使用者,應將票卡隨時妥善保存,憑票卡計費出車,如票卡
        遺失,應攜帶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相關證件,至本停車場內辦
        公室補辦驗證手續,如無紀錄可稽者,應自停車當日____時起算
        ,補繳停車費後始可離場。
  (二)除前款情形外,車輛使用者應憑票卡入場,如有違反規定使用,
        本停車場經營業者得收回票卡,停止使用,並對違規車輛使用者
        追繳停車費。
  (三)車輛使用者進入本停車場停車時,本停車場應提供充分之停車位
        供其停放,若本停車場因故無法提供車位,車輛使用人得向停車
        場經營業者申請退還停車費用及其因而所受之損失。
五、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本停車場限高____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各入口
        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
        ,車輛損壞,停車場經營業者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
        損,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
        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
        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
        者,停車場經營業者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
        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______元移置費(不得超過違規拖吊費用
        ),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
        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
        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停車場經營業者對停
        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業者之事由,致
        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五)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車輛使用者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
        事故或遭毀損時,停車場經營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停車場
        經營業者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
        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七)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____日以上未駛離,停車場經營業
        者得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
  (八)車輛使用者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
        禁由匝道進出取車。
六、本停車場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
七、本停車場有投保○○○意外責任險,其金額為新台幣○○○,予以公
    告。
八、基於本公告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
    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