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5條之1適用對象是否包括個人經營計程車 客運業,暨其可否於核發牌照日起算 1年內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事宜等疑 義乙案。
主旨:有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5條之1適用對象 是否包括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暨其可否於核發牌照日起算 1年 內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事宜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2月29日北交管字第1023156156號函。 二、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屬汽車運輸業之一環,爰「汽車運輸業審核 細則」第5條之1對於新設立汽車運輸業車輛牌照於 1年內不得辦理 繳銷或過戶轉讓之規定,自無排除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三、至於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因特殊原因可否於核發牌照日起算 1年 內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事宜,查「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5條之 1 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汽車運輸業申請設立後車輛於短期內任 意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減少空頭公司浮濫充斥,以使運輸業市場 穩定。考量本案係因重大車禍等特殊原因致車輛難以復舊,且「個 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係由駕駛人自購車輛營運,並以 1年限,爰 倘業者提具相關具體事證,貴局得在無違前揭立法意旨之前提下同 意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 理繳銷或過戶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