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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2.12.27. 交路字第1020042507號函
公(發)布日: 102.12.27
要  旨:
有關「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5條之1適用對象是否包括個人經營計程車
客運業,暨其可否於核發牌照日起算 1年內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事宜等疑
義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5條之1適用對象
      是否包括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暨其可否於核發牌照日起算 1年
      內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事宜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2月29日北交管字第1023156156號函。
  二、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屬汽車運輸業之一環,爰「汽車運輸業審核
      細則」第5條之1對於新設立汽車運輸業車輛牌照於 1年內不得辦理
      繳銷或過戶轉讓之規定,自無排除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三、至於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因特殊原因可否於核發牌照日起算 1年
      內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事宜,查「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5條之
      1 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汽車運輸業申請設立後車輛於短期內任
      意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減少空頭公司浮濫充斥,以使運輸業市場
      穩定。考量本案係因重大車禍等特殊原因致車輛難以復舊,且「個
      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係由駕駛人自購車輛營運,並以 1年限,爰
      倘業者提具相關具體事證,貴局得在無違前揭立法意旨之前提下同
      意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五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
理繳銷或過戶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