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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3.03.21. 院臺交字第1030015138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3.03.21
要  旨:
公告台3線三灣路段、台26線達仁路段及台27線鹽埔路段等3條省道路線調
整
本  文:
主旨:公告台3線三灣路段、台26線達仁路段及台27線鹽埔路段等3條省道
      路線調整。
依據:公路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台 3線95K+400-97K+650路段改行三灣外環道,原路段解編(取消
      與縣道 124線共線),改列為縣道 124線,交由苗栗縣政府管養;
      改線後較原路段長 0.150公里。調整後路線名稱仍為臺北-屏東,
      里程為 436.959公里(原里程為 436.809公里)。
  二、台26線 92K+948-93K+972路段改行新線,原路段解編,交由臺東縣
      政府管養;改線後較原路段短 0.451公里。調整後路線名稱仍為楓
      港-達仁,里程為93.521公里(原里程為93.972公里)。
  三、台27線 43K+210- 48K+390路段改行鹽埔外環道,原路段解編,交
      由屏東縣政府管養;改線後較原路段長 0.420公里。調整後路線名
      稱仍為荖濃-烏龍,里程為79.661公里(原里程為79.241公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