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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99.06.29. 交路字第0990039065號函
公(發)布日: 099.06.29
要  旨:
交通指揮人員相關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交通指揮人員相關疑義乙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法院99年6月10日中院彥型瑞99交聲1688字第56430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條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
      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查內政部警政署於84年5月4日84警署交字第29
      718 號函對類似案例之說明(詳如附件),「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
      之人員」係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求,依據相關法令予
      規劃、遴選、編組成立,爰所詢學校交通導護老師倘未經公路主管
      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納入相關法令規範編組,當無上開條文規
      定依法執勤之適用。
  三、前揭條文已明文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道路應遵守之規範,又處罰條
      例第53條亦規定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處罰規定,爰
      汽車駕駛人未依路口燈光號誌規定闖紅燈者,應依上開條例第53條
      條文予以處罰。

正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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