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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3.07.16. 院臺交字第1030041125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3.07.16
要  旨:
公告台9甲線、台16線及台21線等省道調整路線
本  文:
主旨:公告台9甲線、台16線及台21線等省道調整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台 9甲線,路線名稱調整為新店-孝義(原路線名稱為新店-宜蘭
      ),里程調整為19.833公里(原里程為66.188公里)。原孝義至雙
      連埤路段(未開闢)解編;原雙連埤至宜蘭路段改編為台 7丁線,
      路線名稱為雙連埤-宜蘭,里程為16.210公里。
  二、台16線,路線名稱調整為名間-合流坪(原路線名稱為名間-鳳林
      ),里程調整為41.257公里(原里程為 143.082公里)。原合流坪
      至萬榮路段(未開闢)解編;萬榮至鳳林路段交由花蓮縣政府管理
      養護。
  三、台21線,路線名稱調整為天冷-塔塔加(原路線名稱為天冷-林園
      ),里程調整為145.035公里(原里程為310.317公里)。原塔塔加
      至達卡努瓦路段(未開闢)解編;原達卡努瓦至林園路段改編為台
      29線,路線名稱為達卡努瓦-林園,里程為112.310公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