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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3.09.11. 交授公字第1030045371A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3.09.11
要  旨:
主旨:省道公路經嘉義市行政區部分之管理及養護事宜。
依據:公路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
本  文:
主旨:省道公路經嘉義市行政區部分之管理及養護事宜。
依據:公路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省道公路經嘉義市行政區域部分由本部公路總局管理及養護範圍如
      下:
    (一)管理養護範圍:(如附件)
          1.台1線269K+560~270K+224含兩側側車道。
          2.台18線8K+504~11K+360、 11K+400~12K+520(含北側
            慢車道)、15K+000~16K+510、17k+606~17K+905。
    (二)管理養護事項:公路主體設施(路面部分)。
  二、期程:不限期(自103年10月1日起)。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條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
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
、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管理。但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與中央公路主
管機關商定委託管理期限,將市道或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前項市道委託管理期限,以改制直轄市後三年為原則。
第二項委託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十六條
國道、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
政區域部分之養護,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
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養護,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養護,由
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
,由受委託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