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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3.12.16. 管字第1036012327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3.12.16
要  旨:
公告104年元旦連續假期國道5號高乘載管制措施
本  文:
主旨:公告104年元旦連續假期國道5號高乘載管制措施。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
公告事項:
  一、高乘載管制時間及範圍
    (一)104年1月1日-2日每日7–12時(計 5小時),國道5號南下南
          港系統、石碇及坪林,各交流道之南下入口匝道。
    (二)104年1月3日-4日每日15–20時(計5小時),國道5號北上蘇
          澳、羅東、宜蘭及頭城,各交流道之北上入口匝道。
  二、高乘載管制方式:高乘載管制時段內,僅允許下列車輛進入前述交
      流道入口:
    (一)乘載3人(含)以上(含駕駛及小孩)之小型車。
    (二)大客車。
    (三)計程車。
    (四)駕駛或乘客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記者證或「高速公路高乘載管
          制」通行證之小型車。
    (五)管制範圍內之各交流道入口,大貨車(總重量逾 3,500公斤之
          貨車)得進入宜蘭、羅東及蘇澳等 3處交流道之北上入口及南
          港系統南下入口,惟依「雪山隧道行車安全注意事項」,南下
          大貨車應於石碇交流道(含)以前駛離國道 5號,北上大貨車
          應於頭城交流道(含)以前駛離國道5號。

規範基礎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