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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4.03.31. 院臺交字第1040015970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4.03.31
要  旨:
公告國道1號末端由高雄市中山四路延伸至新生路前
本  文:
主旨:公告國道1號末端由高雄市中山四路延伸至新生路前。
依據:公路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國道1號終點(里程372k+760)往南銜接之高雄市中山四路高架橋
      (目前屬市區道路),併同「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計畫」之「中山
      高延伸路廊」,共計1.560公里,納編為國道1號延長線。
  二、調整後國道1號往南延伸至高雄市新生路前,終點里程由372k+760
      修正為374k+320。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