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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4.05.05. 院臺交字第1040022850A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4.05.05
要  旨:
公告省道台19甲線33K+850–37K+160新化路段及52K+438–53K+130龜洞路
段調整路線
本  文:
主旨:公告省道台19甲線33K+850–37K+160新化路段及52K+438–53K+130
      龜洞路段調整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台19甲線33K+850–37K+160新化路段改行外環道、52K+438–53K+1
      30龜洞路段改行外環道;原有路段解編,由臺南市政府管養。
  二、台19甲線33K+850–37K+160新化路段及52K+438–53K+130龜洞路段
      改行外環道後,台19甲線路線較原有路線長 2.425公里,里程調整
      為78.461公里(原里程為76.036公里),路線名稱仍為鹽水-赤崁
      。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